向境外企业支付咨询费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纳税依据: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和第十二条,境外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咨询服务,若购买方在境内,则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与计算:若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支付方需作为扣缴义务人,按以下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 = 支付价款 ÷(1 + 税率)× 税率目前咨询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
纳税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需区分劳务发生地和所得性质:
若境外企业未派人入境,咨询服务完全在境外提供(如通过网络服务),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境外企业派人入境,在境内提供咨询服务,则需就境内劳务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咨询服务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商标使用),可能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即使未派人入境也需纳税。
税率与优惠:
法定税率: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所得,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优惠税率:若符合条件(如不构成常设机构),可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常设机构判定:税收协定中通常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连续提供劳务超过一定期限(如6个月),可能构成常设机构,需按实际税率纳税。
扣缴义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支付方需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款项中扣缴税款。
未派人入境且不涉及知识产权:不纳税。
派人入境或涉及知识产权:按10%或20%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
建议支付方在操作前核实税收协定条款,并咨询税务机关以规避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