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对涉及山西洪洞黑砖窑事件的7案29人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公开宣判。其中,赵延兵被判处死刑,衡庭汉被判处无期徒刑。
具体案情如下:2006年农历正月,衡庭汉经其弟介绍承包了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的砖厂,该砖厂未办理任何手续。衡庭汉通过中介以每名民工350元的中介费,先后从郑州火车站、山西芮城、西安火车站拐骗回民工31名,其中智障人员9名。砖厂于2006年3月开工后至2007年5月27日间,衡庭汉为防止民工逃跑,雇佣了多名看守人员,并授意他们对民工进行暴力殴打。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4至16个小时,晚上被囚禁在一个大工棚内,回棚后门将继续上锁。衡庭汉等人为了追求砖厂的生产量,在砖还未降温的情况下就硬逼民工出砖,导致多名民工受伤。
在这一过程中,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民工。衡庭汉等人在砖厂生产期间对民工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多名民工受伤。衡庭汉等人为了谋取私利,采用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法院认为,衡庭汉、王兵兵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致一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赵延兵、刘东升还随意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刘东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衡明阳、刘东升在违法拘禁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1. 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王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4. 衡明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5. 刘东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黑砖窑案,又名黑窑案,黑砖窑事件。是指发生在2007年前后,那些非法拘禁并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收买和使用被拐骗儿童、恶意拖欠工资和侵占他人财产的砖窑窑厂豢养帮凶剥夺他们人身权利并强制劳动每天长达14小时到16小时不给任何劳动报酬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