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网民“辣笔小球”)批准逮捕。具体分析如下:
事件经过:2021年2月19日,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使用账号“辣笔小球”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其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且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构成要件。尽管该罪名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正式确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从旧兼从轻”原则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例外情形,结合本案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认定其触犯修正案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追诉。
法律适用依据: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明确针对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仇某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及军人形象,符合该罪名的适用条件。
民事与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需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军事检察机关配合下,同步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旨在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维护英雄烈士合法权益。
社会意义:英雄烈士用鲜血和生命捍卫国家领土,其名誉、荣誉受法律严格保护。本案的办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侵害英雄烈士权益行为的“零容忍”态度,通过刑事追责与公益诉讼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了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全方位保护,彰显了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