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情形、量刑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构成情形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信用卡的定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立案追诉标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特殊情形处理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已输好密码的信用卡取款的行为,倾向于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案例

潘安信用卡诈骗案:涉及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已输好密码的信用卡取款行为的定性问题。

梁保权、梁博艺信用卡诈骗案:探讨透支信用卡用于经营活动导致无法归还的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王成军信用卡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