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玛莎拉蒂撞宝马致2死”案宣判:醉驾女司机被判无期

河南“玛莎拉蒂撞宝马致2死”案宣判:醉驾女司机被判无期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玛莎拉蒂撞宝马致2死”案宣判:醉驾女司机谭某明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车人员刘某涛、张某渠因从犯情节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发经过

2019年7月3日19时许,谭某明、刘某涛、张某渠在永城市聚餐饮酒后,谭某明驾驶玛莎拉蒂越野车搭载二人离开。

行驶中连续剐蹭多辆汽车,被群众劝阻时,刘某涛、张某渠怂恿谭某明逃逸。

谭某明强行驾车高速逃逸,以120-135公里/小时的速度追尾等待信号的宝马轿车,致宝马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2人死亡、1人重伤,车辆损失超10万元。

酒精检测与车速鉴定

谭某明血液酒精含量167.66毫克/100毫升,刘某涛231.10毫克/100毫升,张某渠170.36毫克/100毫升;宝马车驾驶员酒精含量为0。

玛莎拉蒂事故时车速约120-135公里/小时,远超市区限速。

伤亡与责任认定

宝马车内乘客葛某某、贾某某死亡,驾驶员王某某重伤一级;谭某明重伤二级,刘某涛重伤二级,张某渠轻伤一级。

三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

犯罪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谭某明明知醉驾违法且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仍无视劝阻强行逃逸,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间接故意);刘某涛、张某渠作为共饮者,未劝阻谭某明酒驾,反而在事故后怂恿逃逸,共同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故意。

客观方面:谭某明在市区高速驾驶、连续撞击车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刘某涛、张某渠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社会危害性:案件性质恶劣,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而本案中谭某明在醉驾逃逸过程中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主观恶性更深;刘某涛、张某渠的怂恿行为进一步强化了犯罪的故意性,因此不适用交通肇事罪。

主犯谭某明的量刑

法定刑幅度:根据《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从宽情节

谭某明醉酒状态属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与直接故意犯罪(如蓄意撞人)有所区别;

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坦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有悔罪表现。

综合裁量:法院参考类似案例,结合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考虑间接故意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犯刘某涛、张某渠的量刑

作用认定:二人未直接驾驶车辆,但在共犯中起次要作用(如怂恿逃逸),属于从犯。

量刑依据:根据《刑法》第27条,从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人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并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调解与赔偿

案件造成两死一重伤,被害方经济损失巨大。市县两级政法机关及党委政府协调多方调解,最终三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到位。

法院强调,对仍在治疗的被害人王某某将持续协调救治,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审理周期延长原因

案件于2019年12月起诉,2020年1月开庭,因当事人人数多、诉求复杂,加之新冠疫情爆发,导致审理周期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