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里巴巴被罚182亿,“二选一”垄断行为涉及的法考命题点主要包括垄断行为的认定、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及救济途径等。具体如下:
垄断行为的认定:
我国法律明确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三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阿里巴巴要求“二选一”的行为,符合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相关市场的界定:
相关市场的认定是反垄断实务中的难点,但在法考中,题干通常会给出相关信息。
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相关市场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定: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包括经营者自身因素(如市场份额、控制市场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因素(如对交易上的依赖程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以及其他因素(如相关联市场的补充优势等)。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在合计情形下,若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若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则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推定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承担证明责任)。
阿里巴巴案例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包括:市场份额超过50%;相关市场高度集中;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具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阿里巴巴;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被反垄断法禁止,但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价格、亏本销售、拒绝或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行为的,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中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行政处罚的合理性: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阿里巴巴被罚182亿,仅占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的4%,完全合法合理,甚至明显是一个偏轻的处罚。
救济途径:
阿里巴巴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6个月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院管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省部级机关(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自己作为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为最终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