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将转公办或停止办学?教育部重磅通知

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的通知要求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部分民办学校将转为公办或停止办学,同时不再审批新的“公参民”学校,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继续办学。 具体如下:

部分“公参民”学校需转为公办

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

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或转为公办学校,或由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继续举办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若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需清理使用公办校名和校名简称,公办学校逐步退出。

不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需整改或退出

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需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转为公办或终止办学。

停止审批新的“公参民”学校

不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规范教职工编制管理

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

严格招生管理

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政策过渡期安排

各地需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专项摸底排查,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机制体制,实现平稳过渡。

民办学校将转公办或停止办学?教育部重磅通知

政策背景与补充说明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职业教育除外)。

规范收费与交易行为

省级政府可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制定最高限价,禁止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交易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师生权益。

地方政策跟进

湖南、江苏、四川等地明确调减民办义务教育占比,民办初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占比将降至5%以下,原则上不再审批新校。

民办学校将转公办或停止办学?教育部重磅通知

总结:此次政策旨在规范“公参民”学校办学行为,通过转公、整改或退出等方式优化义务教育资源结构,同时严格限制新设民办学校,确保公办教育的公益属性。政策设置过渡期,各地需在两年内完成调整,保障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