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签下忠诚协议后出轨 妻子索赔

丈夫签下忠诚协议后出轨 妻子索赔

丈夫签下忠诚协议后出轨,妻子索赔,法院最终判决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在本案中,湖南邵阳人王少平与妻子李晓霞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5年,王少平向李晓霞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承诺如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将赔偿李晓霞100万元。2018年12月,李晓霞发现王少平确实出轨,两人随即离婚。离婚后,王少平再次向李晓霞出具欠条,确认因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并同意赔偿100万元。此后,王少平还多次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与其他女性来往。然而,王少平未能履行承诺,李晓霞遂于2021年6月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00万元。

一、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法院认为,王少平出具的“保证书”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因此,法院认可了这份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二、赔偿金额的确定

虽然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为100万元,但法院在判决时并未完全按照这一金额进行赔付。法院认为,这100万元实际上是李晓霞为防止王少平在婚内出轨和确定婚内出轨而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根据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情况、王少平的经济实力、工资收入以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三、忠诚协议与同居协议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忠诚协议与另一起类似案例中同居情侣签订的“同居忠诚协议”在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在同居案例中,法院未认定“同居忠诚协议”的有效性,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协议仅规定男方的义务与责任,而对女方的义务只字未提,显失公平;三是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因此,法院认为同居情侣签订的“同居忠诚协议”无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忠诚协议因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而被法院认可。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了酌情处理。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在签订类似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协议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对于同居关系中的类似协议,由于其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且可能违反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因此其法律效力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