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利案是一起因女儿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后维权,反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最终再审获无罪判决的案件。
2008年9月,“施恩”牌奶粉被曝出部分批次产品含有三聚氰胺。郭利因女儿曾食用过该品牌奶粉,带女儿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之后,郭利将家中剩下的和新购买的部分“施恩”牌奶粉送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的报告显示,女儿食用的施恩奶粉三聚氰胺量超标132倍。

郭利曾是精通德语和英语的同声传译师,精通外语并一直热衷于维权。经过在美国的调查,他发现号称美国品牌、100%进口奶源的施恩是一个假洋品牌,在美国不具备生产资质,只有一个空壳商标。随后,郭利多次找销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赔,并向媒体曝光。

支持郭利被限制人身自由的5年,1826天,按201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58.89元计算,应赔偿472733.14元。而对于郭利提出的误工费、节假日误工费及按照同声传译行业标准误工费不予支持。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错误羁押导致家庭、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综合判定决定赔偿精神抚慰金16545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郭利要求在报纸、电视台和网络向其致歉,潮州中院认为已经在听取郭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过程中,已经向其赔礼道歉,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郭利要求赔偿十年社保、医疗及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637164元,及上述误工费利息8631296.64元,法院认为国家赔偿只赔偿羁押天数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故本项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郭利要求赔偿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46000000元,潮州中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仅给予“受害人”本人,故不予支持。
对于郭利要求赔偿伤残、致病生活保障金9152000元及被扶养人日常扶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47080000元,潮州中院认为本院不存在侵犯郭利生命健康权,所以不存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郭利要求赔偿司法机关抄家和办案未锁房门导致私人物品(如奶粉、赛车服、邮票等)灭失不见,价值100000元的私人物品损失,潮州中院认为本院没有实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查封、扣押等措施,不予支持。
对于郭利要求赔偿咨询费、律师费590000,及申诉的差旅交通餐费等费用259000元,和每年母亲补贴郭利在看守所、监狱60000生活费,潮州中院认为不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不予支持。
郭利对此赔偿决定不服,向广东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再次申请,重新要求上述赔偿,并且要求最大限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潮州中院作出答辩及质证。最终,广东省高院2018年12月26日维持潮州中院的赔偿决定,驳回郭利的请求。我国目前国家赔偿法秉持法定赔偿原则,赔偿范围有限,有罪判决并不必然导致生命健康的损害,除非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况,申冤费、法律咨询费等也不在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内。


当年诬陷郭利入狱的雅士利,现在被某牛收购却在市场上活得好好的,当年的办案民警也大多得到了升迁,当年郭利案潮安县法院的办案法官也并未得到处理。郭利表示他有可能会继续申请国家赔偿,会按照法律程序一步步来,他主要靠中国残联的补贴,以及北京市的低保生活,维权还要花钱,只能啃老或者请朋友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