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对珠海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处以280万元(贰佰捌拾万元整)罚款。
福建省卓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被处以210万元(贰佰壹拾万元整)罚款。

责任个人及处罚
邹某(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以109,410.11元(壹拾万玖仟肆佰壹拾元壹角壹分)罚款。
李某(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因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被处以121,628.59元(壹拾贰万壹仟陆佰贰拾捌元伍角玖分)罚款。
事故背景与处罚依据
事故概况:2021年7月15日,石景山隧道右线施工时掌子面拱顶坍塌,引发透水事故,造成1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78.67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程序:广东省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及责任。
处罚依据:
对单位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针对“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形,处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结合事故严重性及责任认定,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上限提高至280万元)。
对个人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针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的情形,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60%的罚款(邹某、李某的罚款金额基于其收入比例计算)。
处罚目的与意义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通过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旨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同时警示行业从业者严守法规,防范类似事故重演。此次处罚体现了“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