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善林金融公司集资诈骗案宣判,周伯云、田景升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被警方批捕2年3个月后,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林金融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伯云及被告人田景升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万元、800万元。
一、案件背景与宣判情况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消息,2020年7月24日上午,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被告单位善林金融公司、被告人周伯云等12人集资诈骗一案。法院对被告单位善林金融公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亿元;对周伯云、田景升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翟中奇等其余10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不等刑罚,并处不等罚金。
二、案件审理与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周伯云组建并设立了善林金融公司,并实际控制“善林系”企业。该公司陆续在全国29个省市开设千余家分支机构,并逐步设立“广群金融”“善林宝”“亿宝贷(幸福钱庄)”“善林财富”等网络借贷平台。为谋取非法利益,善林金融公司采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方式,承诺4.5%至18%的年化收益,通过债权转让等名义,向62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736.87亿余元。
上述非法集资钱款均被转入善林金融公司、周伯云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其中,567.59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34.63亿余元用于项目投资、收购公司股权、购买境外股票,35.39亿余元用于善林资产端线下、线上放贷,其余款项被用于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员工工资及佣金、关联公司往来款等。至案发,造成25万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217亿余元。
三、法院判决与依据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善林金融公司及被告人周伯云等12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善林金融公司、周伯云等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四、案件影响与警示
善林金融公司集资诈骗案是一起涉案金额巨大、影响广泛的金融犯罪案件。该案的宣判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金融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
综上所述,上海善林金融公司集资诈骗案的宣判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该案不仅为受害者讨回了公道,也为整个金融行业敲响了警钟,提醒各方要时刻保持警惕,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