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苗事件最终处理结果为:长春长生生物因疫苗造假被多部门处罚,其中吉林省食药监局罚没款共计91亿元,为最大一笔罚款,企业面临破产且无力支付罚款,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被忽视,证监会罚款被认为过轻。 具体处理结果如下:
国家药监局处罚
撤销长春长生生物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撤销涉案产品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罚款1203万元。
吉林省食药监局处罚
吊销长春长生生物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及违法所得18.9亿元。
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即72.1亿元。
罚没款总计91亿元,为事件中最大一笔罚款。
长生生物2017年净利润为5.66亿元,净资产为40.14亿元,罚款金额远超其偿付能力,企业面临破产且无力支付罚款。
对涉案人员的处罚
对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受害人的赔偿
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
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
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证监会的处罚
对长生生物处以6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俊芳等4名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
对上述4人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罚款金额被认为过轻,未能充分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
长生生物需优先缴纳罚款、赔偿受害人损失、清偿债权人债权,最后才是股东权益分配。
中小股东利益在事件中再次被忽视,监管机构需在政策制定中加强对此类问题的考量。
造假事件初期,中小投资者或可通过集体诉讼挽回部分损失,但当前企业已无力偿付,诉讼意义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