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组织是由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标通过协议建立的持久性机构。这些组织具备三个核心特征:明确的建立目标、通过协议形成以及拥有持久性机构。在它们的条约和宗旨规定范围内,政府间国际组织拥有独立地位,能够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不受成员国的直接权力管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或称非政府组织(NGOs),其概念最早在20世纪40年代被提出。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50年的决议中对NGOs的定义具有权威性,指出所有未经政府间协议设立的国际组织均被视为非政府国际组织,包括独立组织、民间组织、第三部门和志愿组织协会。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国家或各国政府设立的,其成员主要是国家。这些组织有时会接纳或邀请非国家政治实体作为非正式成员或观察员参与特定活动,但这些实体通常不具备发言权和表决权。根据组织章程,政府间国际组织有权与国家或其他国际组织签订条约、互派使节、相互承认、提出国际索赔,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同时,它们也需承担国际责任,因此被视为国际法的主体,拥有国际人格。一些著名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包括亚洲开发银行、东盟、国际结算银行、欧盟、八国集团和国际原子能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