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定宗旨、职能与业务范围、组织体制、协定性质与会员国参与方式,以及协定的修改情况,具体如下:
宗旨
通过国际货币合作和汇兑的稳定与自由化,谋求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
职能与业务范围
通过业务活动执行协定条款和监督协定的执行情况,保证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的国际货币体系的顺利运转。
利用审批贷款和监督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权力,对中、小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施加影响。
组织体制
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协定性质与会员国参与方式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所创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既是各国政府间的官方机构,又具有企业经营性质。其通过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手续费等,用作业务开支,所得利润为其收益。
会员国的参加采取入股的方式,由董事会认定各国的认股份额,各会员国按所认股份出资,这个份额是确定各国取得贷款和投票权的依据。
协定的修改情况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4年7月22日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通过,1945年12月27日生效。根据该协定创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维持战后二十多年货币汇率的基本稳定起了一定的保证作用,通过发放低利贷款帮助会员国克服暂时国际收支方面的困难,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
从20世纪六十年代以后,随着国际货币危机加深,基金组织的弱点也暴露得日益明显。为此,对该协定进行了两次修改:
第一次修改是在1969年。
第二次修改在1976年12月,主要内容包括改变汇率制度、降低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