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上海一公司CEO发文拒招川大师生,劳动部门发声

上海双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CEO发文拒招川大师生属于违法行为,川大师生可通过投诉或诉讼维权。具体分析如下:

劳动部门回应

上海市人社局12333服务热线明确表示,若企业在招聘中明确发布不招聘某类学校师生的信息,属于违反《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的就业歧视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将介入调查。

若仅为个人账号发布言论,劳动监察部门无权调查,但企业需对高管言论的外部影响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

就业歧视认定: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企业以学校身份为由拒绝招聘,剥夺了符合条件者的平等机会,构成就业歧视。

维权途径

行政投诉:川大师生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对公司进行行政整顿。

民事诉讼:以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起诉,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又一个!上海一公司CEO发文拒招川大师生,劳动部门发声

《劳动法》第三条:明确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实施歧视。虽未直接列举“学校身份”,但司法实践中,将学校、地域等作为招聘限制条件已被认定为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提供平等机会,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违反者需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整改)或民事赔偿责任。

企业责任延伸

高管言论影响:CEO作为企业代表,其公开言论可能被视为企业行为。若言论导致川大师生求职受阻,企业需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评价损害:歧视性言论可能损害企业社会形象,引发公众抵制,间接影响经营。

北京某律所拒聘川大毕业生案:6月25日,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公开宣布拒聘川大毕业生,引发争议。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通常以“就业歧视”为由支持求职者诉求,要求企业撤销歧视性规定并赔偿损失。

地域歧视案参考:某企业曾因“不招聘某省籍员工”被判赔偿求职者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法院认定,地域与岗位能力无关,限制招聘构成歧视。

对企业

需立即删除歧视性言论,公开澄清立场,避免进一步扩大负面影响。

内部审查招聘政策,确保符合平等就业原则,防范法律风险。

对求职者

保留相关证据(如微博截图、招聘信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维权。

关注企业后续动态,若其未整改,可联合其他受影响者集体维权。

对社会

事件再次凸显就业歧视的普遍性,需加强《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的普法宣传。

公众应理性看待企业高管个人言论,避免对无辜群体(如其他川大师生)产生偏见。

总结:上海双滋影视传媒公司的行为已涉嫌就业歧视,川大师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企业应以此为戒,遵守平等就业原则,避免因歧视性言论引发法律纠纷与社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