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男子窃取比特币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非盗窃罪,主要因我国立法尚未明确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刑事审判需严格遵循“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且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未获立法明确根据人民银行、工信部等部门于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通知,比特币被定义为“虚拟商品”,具有资产性质。但这一认定仅属于部门通知,层级较低,并非立法机构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刑事审判对法律依据的要求极为严格,需以法律或司法解释为直接依据。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将比特币纳入“财物”范畴,因此无法直接以盗窃罪定罪。
刑事审判遵循“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盗窃罪的构成需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核心要件,而“财物”的认定需有法律明文规定。由于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未被立法确认,若以盗窃罪起诉,可能面临“无法律依据”的质疑。为体现刑事审判的严肃性,法院选择以行为特征更明确的罪名定罪,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行为特征更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仲某某通过技术手段(如远程控制、插入代码)非法侵入公司服务器,转移比特币的行为,本质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该罪名针对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仲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构成要件:
行为方式: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公司服务器并修改数据;
对象特征:比特币存储于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属于系统数据;
情节严重: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支付3.6万元服务费)及数据安全风险。
判决结果体现对虚拟财产的间接认可尽管未以盗窃罪定罪,但判决主文第二项明确要求追缴违法所得的比特币并返还公司,表明法院认可比特币的财产价值。这种处理方式既维护了公司财产权益,又避免了因立法缺失导致的定罪争议,体现了司法实践的灵活性。
类案处理的一致性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通常优先选择与行为特征最匹配的罪名。例如,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账号等)的案件,若财产属性未获立法明确,多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这种处理方式已成为司法惯例,旨在平衡法律适用与现实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