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发布的《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高培训质量,满足多样化文化教育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体内容如下:
立法目的与依据: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结合“双减”政策及集中治理实践,制定本条例以规范校外培训,明确其作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的定位,强调公益性原则与素质教育导向。
适用范围与定义:校外培训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以提高学业水平或培养兴趣特长为目的的有组织教育培训活动,涵盖学科类与非学科类。
管理机制与部门职责:
分类管理: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旅、体育等部门制定分类标准。
政府统筹: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区域培训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实施指导。
审批与许可:
校外培训机构需取得办学许可,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机构须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在线培训由省级教育部门审批,非学科类机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机构条件与人员要求:
机构需具备法人条件、良好信用及相适应的组织结构、从业人员、经费、场地等。
学科类教研人员须持教师资格,非学科类需专业资质;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参与培训。
培训时间与内容规范:
培训时间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具体时长由省级部门规定。
禁止组织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成绩排名;学校不得将培训结果作为招生依据。
收费与资金监管: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收费报审批机关备案。
预收费纳入监管,融资及费用须用于培训业务与条件改善。
监管与服务措施:
建立全国统一监管平台,机构需填报真实信息并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备案。
县级以上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健全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如擅自培训、变相学科类培训等。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支持少年宫、科技馆等校外场馆开展培训,丰富课程与招生规模。
政府通过经费保障引入优质非学科类机构参与课后服务,满足多样化需求。
施行日期: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日期需待正式发布后确定。
该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管理主体、规范机构行为、强化监管与服务,旨在构建健康有序的校外培训生态,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