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核心内容:
该通知旨在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下是通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职工福利费的定义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具体包括:
(一)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内设集体福利部门费用:如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和基金支出:包括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另有规定。
(五)其他职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货币化改革与福利费管理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也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福利费控制与管理
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改革
企业应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五、福利费形式与商业化原则
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特定企业(如电信、电力等)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低价使用。
六、财务管理原则和要求
制度健全:企业应制定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明确开支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标准合理:企业应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制定合理标准。
管理科学:企业应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核算规范: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七、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
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八、实施与生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